12月28日,从省人社厅传来消息,我省中小学教师有重大政策利好,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升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特别是副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乡村中小学倾斜政策,拓宽中小学教职工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通知》要求学校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岗位结构。各学段教师高级岗位尤其是副高级岗位比例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在周边及中部省份处于上游水平。其中,高级中学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原来的18%—25%提升至最高35%;初级中学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原来的12%—15%提升至最高25%;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原来的3%提升至最高15%。中级岗位比例也提升了5—10个百分点。初级教师岗位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同时,对中小学教师除正常晋升外,再开辟其他晋升渠道,全面激发中小学教师教学活力。全省中小学在聘初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0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不占用学校中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从教期间获得过设区市市级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
《通知》鼓励乡村中小学引进优秀人才,经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中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对乡村中小学高级、中级岗位设置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全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岗位数量按不超过乡村中小学常设岗位总量的10%确定,其中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为3∶7。
《通知》明确要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需要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我省竞聘上岗的政策规定,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跨校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