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从省市场监管局传来消息,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行政审批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我省首个规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文件,共21条,围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更正、内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
《办法》明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以及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包括每月、半年、年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提示等;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及解决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本辖区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量大且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经营者;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依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