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