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一系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李晓并)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