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其中明确,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3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
根据该办法,奖惩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奖惩内容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大气环境领域,包括各类工业违法排放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污染、餐饮油烟污染、农业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生态环境问题。水环境领域,包括各类工业违法排放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黑臭水体和劣五类水体、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水生态环境问题。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领域,包括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地下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方面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保护领域,包括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法定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违法开采、违法用地、破坏林地、毁坏耕地、破坏自然保护地等问题。
对本年度主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制止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县(市、区)及开发区,予以资金奖励200万元,同时对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奖励资金年末统一结算,全市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全市全年扣罚资金总额。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3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省、市生态环保督察(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1000万元实施扣罚。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奖惩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市财政依据市环委办出具的核算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同时,将奖惩情况纳入各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同一地区或部门全年被暗访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3次以上,或同一问题被发现2次以上的,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任晓明)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