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延期征缴工作的通知
并医保发〔2022〕4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冠病毒对群众的健康冲击,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参保缴费权益,实现应保尽保,经省医保局批准,并结合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决定适度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限,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参保登记缴费延期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截止日期由原2022年12月20日
调整为2023年1月20日;缴费截止日期从2022年12月25日调整为2023年1月25日。延长期内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变。
2、待遇享受期规定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期限公平性,在本次延期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
待遇享受期统一规定为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如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完成参保缴费并已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
参保缴费时间节点的认定以税务部门征收时间为准。
3、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聚焦本年度参保工作任务,将查漏补缺作为延期征缴期间核心要务来抓,力争在完成保底任务基础上实现参保稳步扩面;要紧跟疫情冲击和人口流动态势,重点关注社会灵活就业人群、低收入人群和大学生等参保不稳定群体,做好参保再动员,争取在延期征缴期间参保进度有明显提升。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协同做好扩面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督促乡、村两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未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众应参尽参,确保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及以上,各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全覆盖。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太原市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