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补齐了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助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此次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共八章51条,主要内容分为6个方面,分别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关于公平竞争、关于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关于融资促进、关于创业创新,以及关于权益保护。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