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八)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做好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九)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发展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即2020年9月1日前已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重新完成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时间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二)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各市停车配套相关政策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区县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三)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市举办汽摩运动等系列赛。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摩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旅行社开发自驾游、房车游等新型产品,推出特色化、品质化“旅游+”产品,自驾露营基地和自驾玩法体验推广活动,执行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汽车金融产品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在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基础上,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承保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租赁业务,减费让利,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