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工作的通知
晋卫基层发〔2023〕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感受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一)明确增加经费使用途径
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84元提高至89元。其中,2020年-2022年累计增加的15元经费,继续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支持做实做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按照服务规范提质扩面,优化服务内容等工作。2023年新增5元经费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强化对老年人、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
1.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足额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并同步落实本级财政负担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扣减或奖励的资金,应采取次年结算的方式兑现,不得影响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2.制定具体成本测算。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卫生人力资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地理状况等,科学测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上级制定的成本测算参考标准,结合实际做好当地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测算。
3.及时落实村医补助。对于分配到乡村两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合理明确乡村两级分工,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切实落实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日内,按照村卫生室承担任务70%的比例预拨相应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绩效资金。
4.规范经费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34号),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规范经费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各地可探索完善以服务结果为导向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一)明确项目内容。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12类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5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